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王**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王*以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已经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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