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本案应属民事案件,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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