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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霍邱县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要求确认被告霍邱县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霍邱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陈*、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于2015年4月2日向被告霍邱县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在2015年3月31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了1份共1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迄今未收到被告任何答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逾期未答复显然违法,故请求:1、确认被告逾期不予答复原告的1份共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并公开。

被告辩称

被告霍邱县国土局辩称: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是2015年4月2日,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异议。原告要求公开105国道改道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告已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邮寄了该公开信息内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快递单,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已将信息公开、告知,原告已收到上述答复。

经庭审质证、辩论,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如下:被告所举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可以作有效证据采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霍邱县国土局受理了原告徐**向其申请公开105国道改道项目土地预审文件政府信息案。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或制作,该信息属可公开政府信息。2015年4月24日,被告批准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原告。2015年5月21日,被告霍邱县国土局向原告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以书面向原告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新建矿区道路(二期)工程用地的预审意见》(霍*土资函(2014)56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霍邱县国土局应原告徐**的申请已经向其公开了政府信息。但被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对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虽在诉讼期间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给予了公开,事实上被告已经构成逾期答复之违法情形。由于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了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要求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之诉请应予驳回。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答复违法。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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