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石店镇政府限期拆除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王**以被告石店镇政府已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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