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霍邱**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以已经与第三人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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