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试验区雨台采石厂诉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出面协调此事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试验区雨台采石厂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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