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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来华诉霍邱县公安局不履行户口入户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华诉被告霍邱县公安局不履行户口入户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罗来华以被告已履行户口入户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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