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杨*,被上诉人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邹**,一审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与张**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的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