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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传茹诉霍**管局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茹诉被告霍**管局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霍邱**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告霍**管局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将房地产权证字号为20150338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中的东边邻居张**,变更为东边邻居周**。被告于当日以邻居不配合为由对原告的变更登记请求予以了拒绝。

原告诉称

原告何*茹诉称:原告的房屋东边原来与张**相邻,后张**将房屋卖给周**,周**于2006年1月13日对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5年1月26日,被告为原告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东边邻居仍为张**,事实上邻居是周**,故被告登记发生错误。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被告予以拒绝。现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变更蓼字第20150338号房地产权证及相关资料错误登记的法定职责。

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适格。

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身份适格。

3、周**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周**身份情况。

4、何**房产分户图,证明本案涉案房产测绘图错误是确定存在的。

5、证人证言,证明自周**二层楼房向西数第二、三、四间平房是原告及其丈夫于2004年在空地上建起新建房,而本案涉案房产是1988年建房,房产证所指房产不可能是这三间房屋的其中任何一间,而确定是周**二层楼房向西数第一间。

6、周**答辩状,证明:(1)张现英所有的那间房屋转让给了周**;(2)被告提供的测绘图标注本案涉案房产坐落位置错误,原告所有的涉案房产东边应与周**房屋接山。

7、原张**房产信息及附图,证明张**转让给周**的房产及地基位置。

8、2005年周**房地产测绘图报告书,证明:(1)周**主房屋长度10.6米;(2)测绘图标注与周**西边相连的是张**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与周**西边相连的是何**。

被告辩称

被告霍**管局辩称:原告诉称的蓼字第20150338号房地产权证涉及的房地产平面图测绘标注确实是被告弄错,应当予以变更。对原告的请求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辩论,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原告所举的其它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涉案房屋东边原来与张**相邻。1999年9月,张**将房屋卖给周**,周**于2006年1月13日对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5年1月26日,何**将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其房地产权证字号为20150338,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何**,房屋东邻居为张**。何**认为其东边邻居为周**,被告霍邱县房管局登记有错误,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被告以邻居不配合为由予以了拒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霍**管局为原告何**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东边邻居发生错误属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登记发生错误后,经申请人申请理应依法为申请人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被告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变更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霍邱**管理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为原告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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