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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与莲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确认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5日,本院收到吁诚云诉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确认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状。起诉**吁诚云诉称:1968年,起诉人及其家人因受文革影响而被下放,下放期间,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拆除了其父亲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的房屋,导致其宅基地及花果园被侵占。就房屋被拆、宅基地及花果园被侵占一事,起诉人及其家人多次与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交涉,期间,起诉人父亲于1985年6月因病亡故。2014年10月17日,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就起诉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关于办理喻**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莲**(2014)80号),起诉人不服,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提起了复查,南昌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告知起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确认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二、依法判令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确认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的宅基地、花果园的土地使用权归起诉人所有;三、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本案诉请事实发生于1968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纠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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