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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