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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九江县人民法院(2015)九立初字第0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上诉称,1999年8月,我经过学校竞争上岗考试后被辞退。2009年,根据省赣农改办(2009)6号文件精神,我可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任教,但被告知其不符合条件,未能让其参与竞争上岗。后我通过信访等途径反映此事,九江县人民政府与九江市人民政府均回复称不能支持。为此,我诉至九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九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编办、九**政局确认其九江县新洲垦殖场在编教职工干部身份,依照省赣农改办(2009)6号文件规定为其落实教师政策并赔偿损失。但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九立初字第0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该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是否是在编教职工身份的认定,是由上诉人原所在单位确认的,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九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编办、九**政局作出过确认。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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