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萍乡市**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表达不清,意思不明,且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04年之前,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萍乡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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