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曾**与新余**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曾**(下称二原告)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局(下称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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