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曾**(下称二原告)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局(下称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李*与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贵溪市彭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要求确认鹰潭**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s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彭泽**险局、九江**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丁**要求撤销鹰潭**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贵溪**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江西**限公司诉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贵溪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诉龙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英诉龙南县人民政府二审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