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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要求确认鹰潭**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s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要求确认被告鹰潭**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争议房屋将由另一案件审理处理,本案诉求无实质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二十五元(原告刘**已预交五十元,应退回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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