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要求确认被告鹰潭**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争议房屋将由另一案件审理处理,本案诉求无实质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二十五元(原告刘**已预交五十元,应退回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