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鹰潭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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