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室城建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5日本案依原告申请中止审理,2015年10月28日恢复审理。2015年11月19日,原告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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