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余**公司与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公司不服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李**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申请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2月8日,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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