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已承诺且积极为原告办理有关病退手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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