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已承诺且积极为原告办理有关病退手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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