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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有限公司要求确认鹰潭**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鹰潭**理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下午召集各科室局属单位开会,会议形成纪要“对中介、评估、测绘等机构的从业行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干预其展开正常中介业务,也不得在主观上拒绝采纳其业务成果的想法。只要业务成果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各部门一律采纳”。有鉴于此,原告同意并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会议纪要应视为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鹰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二十五元(原告鹰**绘有限公司已预交五十元,应退回二十五元),由原告鹰**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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