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晏锡久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晏**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行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不当。上诉人系u0026ldquo;中教五级教员u0026rdquo;,1981年退离休,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认上诉人的原职务,按科员级为上诉人增加退休工资。上诉人对工资政策陌生,虽然知道权益被侵害,但不知道相关依据,不敢贸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