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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