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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根与玉山县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黄有根与被申诉人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回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饶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黄有根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黄有根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有根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黄有根撤回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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