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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吉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初诉被告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吉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初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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