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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