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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水利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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