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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袁**、黄**诉永丰县公安局不予受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袁**、黄**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本案永丰县公安局追缴三上诉人12万元违法所得,是在三上诉人被立案侦查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因此,永丰县公安局追缴三上诉人12万元违法所得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三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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