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等与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赵**、郭*、郭*、贾**、赵*(以下简称郭*等七人)因诉淄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程序一案,不服淄博**民法院(2015)淄行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郭*等七人向原审法院诉称:鲁**(2007)1143号文件批准征收山东省淄**道办事处柳店村集体及原告个人的土地,但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进行公告,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将山东省淄**道办事处柳店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调查查明:鲁**(2007)1143号文件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2007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山东省淄**道办事处柳店村的集体土地不在该批复文件的征地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等七人是山东省淄**道办事处柳店村村民,其认为鲁政土字(2007)1143号文件对山东省淄**道办事处柳店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山东省淄**道办事处柳店村及原告郭*等七人的土地并不在本批复文件的征地范围,本案诉讼标的对原告郭*等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等七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原审原告郭*等七人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地块是淄江花园项目,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该项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上诉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淄江花园项目本是一个整体项目,但淄博市人民政府将该项目所用地块分割征收,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原审法院未经开庭迳行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属于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淄博市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上诉人郭*等七人主张享有权益的土地位于淄博市**道办事处柳店村,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上诉人淄博市人民政府在实施鲁**(2007)1143号批复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经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07)1143号《关于淄博市临淄区2007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主要涉及稷下街道、齐陵街道郑家沟村和齐家终村、雪宫街道、朱台镇、凤凰镇、辛**办事处、辛**道、齐都镇集体土地,淄博市**道办事处柳店村的集体土地不在该批复文件的征收范围内。所以原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对郭*等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等七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还主张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原审法院经阅卷、调查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未经开庭迳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