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英杰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英杰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其他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翟英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英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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