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英杰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其他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翟英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英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淄博国**任公司与淄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淄博国**任公司与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孙*等与淄博**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淄博**理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淄博**限公司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韩**等与淄博市**淄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韩**等与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淄博国**任公司与淄博**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