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孙*等与淄博**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孙*、孙*、孙军诉被告淄博**理局、第三人常艺芬其他一案中,原告以“经协商后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孙**、孙*、孙*、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孙*、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孙*、孙*、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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