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臧*刚诉被告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不履行交通事故处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臧*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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