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被告已对原告袁**所诉事项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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