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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诸城市**管理中心、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艳诉被告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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