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张*、周**因诉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王**、张*、周**,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戴**、阎*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奎文区院校街15号房屋的租赁业主。2015年3月,原告发现承租房所在的沿街营业房陆续被拆除,原告这时才知道租赁房屋所在位置已经纳入潍坊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而且该项目已经开工。原告对该项目涉及的政府信息一无所知,并且,该项目涉及原告等承租户的切身利益,为此,原告向被告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包括:1、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国有房屋拆除的申请、批准文件;2、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涉及的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3、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相关全部文件信息。2015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信息告知违法。特诉至贵院,请求:1、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2015)第6号《告知书》;2、判令被告市政府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公开事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2、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15)第6号《告知书》;3、《供地结果信息》一份,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

被告辩称

被告市政府答辩称:1、被告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对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依法向原告告知了信息公开机关、联系方式及公开途径,被告作出信息告知的程序合法。2、原告申请被告要求获取的“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涉及的项目”信息,其中包含奎文区发展改革局审批的潍坊灵狮**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半岛工业设计中心项目,属于奎文区发展改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该局已经依法予以主动公开,原告可通过潍坊市奎文区政府网站查询。关于“奎文区院校街国有房屋拆除的申请、批准文件、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及补偿的相关文件”信息,因该宗土地是国有资产,其处置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该宗土地的出让信息可以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交易网获取。综上所述,被告作出《告知书》的内容及程序合法,原告可根据该《告知书》中告知的部门或途径依法申请或查询相关信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15)第6号《告知书》;2、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3、被告将《告知书》向原告送达的快递单一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王**、张*、周**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向被告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包括:1、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国有房屋拆除的申请、批准文件;2、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涉及的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3、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相关全部文件信息。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的申请后,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第6号《告知书》,就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答复如下:1、关于申请公开的“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国有房屋拆除的申请、批准文件”信息,请原告直接到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地址:潍坊市新华路26号;联系电话:8521378;2、关于申请公开的“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涉及的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信息,请原告分别直接查询。其中,“项目立项情况”到潍坊市奎文区政府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xxgk.kuiwen.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7/site/art/2015/7/9/art_1282_9193.html;“项目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到潍坊**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查询,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8080687。3、关于申请公开的“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相关全部文件”信息,已在中国市场网公布,请原告直接到网上查询,网址为:

http://www.landchina.com/default.aspxtabidu003d386u0026amp;amp;comnameu003ddefaultu0026amp;amp;wmguidu003d75c72564_ffd9_426a_954b_8ac2df0903b7u0026amp;amp;recorderguidu003df845b727_cb38_41fc_ac87_9ce2977e60df。同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告知书》。原告认为,涉案土地已经纳入潍坊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的“国有房屋拆除的申请、批准文件”、“立项、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是市政府进行项目批准的必经环节,而不是潍坊**源局的职责,应当由市政府予以公开,而不是由潍坊**源局进行公开;被告告知的“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涉及的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的网址错误;被告告知的“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相关全部文件”的网址,经原告查阅,被告给的网址连接只有“供地结果信息”,没有“土地出让过程”及“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相关信息。为此,原告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作出《告知书》、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关于原告申请的“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国有房屋拆除的申请、批准文件”信息,由于不属于被告的公开范围,被告在《告知书》中建议原告到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查询。关于原告申请的“奎文区院校街15号沿街涉及的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信息,其中,“项目立项情况”由奎文**革局已经通过奎文区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被告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原告查询该项信息的网站和网址;“项目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被告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原告到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予以查询,并告知了相关地址和联系电话。关于原告申请的“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及补偿的相关全部文件信息”,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系依据国有资产的相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置,而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的处置,所以市政府无相关房屋拆迁及补偿的文件信息;对于“土地出让”信息,已经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向公众公开,被告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原告获取该项信息的网站和网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王**、张*、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王**、张*、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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