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潍坊市峡山**街道办事处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周**与潍坊市峡山**街道办事处建房办公室签订协议,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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