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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莒县龙山**村经济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阔诉被告莒县龙山镇花崖头社区刁家庄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被告为原告在本村申报规划宅基地一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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