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史*民诉被告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史*民以已与被告五莲县商务局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原告史**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孔**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恒宝与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五莲**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五莲**限公司与中**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中国**莲县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五莲**加工厂与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五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