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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史*民诉被告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史*民以已与被告五莲县商务局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原告史**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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