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花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原告吕*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孔**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恒宝与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五莲**限公司与中**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莒**中学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莒县刘官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五莲**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中国**莲县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莒县龙山**村经济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