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花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原告吕*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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