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宝诉被告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惠*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孔**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莒**中学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岚**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莒县刘官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五莲**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中国**莲县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五莲**限公司与中**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