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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莲县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红诉被告中国**莲县支行、第三人中国农**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不履行退税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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