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红诉被告中国**莲县支行、第三人中国农**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不履行退税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孔**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恒宝与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五莲**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宣化县**有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朋占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与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五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