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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加工厂与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树志食品加工厂诉被告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五莲树志食品加工厂以与第三人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树志食品加工厂以与第三人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真实意识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树志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莲树志食品加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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