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张**、张**、张**、陈**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孔**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恒宝与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五莲**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五莲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中国**莲县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宣化县**有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与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五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