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日照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郑**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日照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明运**日照办事处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日照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