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山东铂**限公司持行政起诉状至本院,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分局作出的滨城工商抵登(2013)第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铂**限公司的诉讼标的为我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13)滨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羁束。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山东铂**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