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铂**限公司、山东铂**限公司持行政起诉状至本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山东铂**限公司持行政起诉状至本院,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分局作出的滨城工商抵登(2013)第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铂**限公司的诉讼标的为我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13)滨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羁束。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山东铂**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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