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孙*、赵**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孙*、赵**社会抚养费18014元的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孙*、赵**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惠计社费**(2013)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对孙*、赵**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8014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社费**(2013)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社费**(2013)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社费**(2013)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孙*、赵**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18014元送交本院;

二、被申请执行人孙*、赵**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37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孙*、赵**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