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熊**等与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等六人诉被告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山东省**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邱**等六人与被告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达成调解且赔偿款己赔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等六人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熊**、户和莲、邱**、邱**、邱会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熊**、户和莲、邱**、邱**、邱会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