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立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13年10月16日,东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副书记刘**、社区书记郭*带领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王**的房子进行非法拆迁,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法的政府行为。原审法院裁定为民事案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准予按行政诉讼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东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非法拆迁造成其财产损害,要求归还宅基地的行为,系要求行政赔偿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上诉人的请求应先向东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不予立案。原审认为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理解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