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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山东胜**限公司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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