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山东胜**限公司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邱**、熊**等与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社联合社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廿里堡北社区小张村村民管理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