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茌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茌平县**有限公司以去东**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茌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茌平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