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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要求被告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审结本案。2015年1月19日聊城**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7月5日,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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