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茌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持起诉状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审查立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2日予以立案,2014年9月29日,原告赵**以被告已对所诉事情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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